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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城乡居民参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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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城乡居民参保类型如下:
1、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市籍户籍的新生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时间是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逾期办理按“中途参保”相关规定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3、每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是小头,国家财政补助是大头“;
4、参保所需资料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5、医保待遇享受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六个月参保的,允许按“中途参保”相关规定参保,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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