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九壹网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低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罪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法律分析

一、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认定

拓展延伸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量刑处罚的判例分析

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量刑处罚的判例分析是指对于那些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量刑处罚的判例进行分析。在这个判例分析中,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合理的刑罚幅度。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和指导,保证量刑的公正和合理性。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对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将面临不同的量刑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过判例分析,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加强对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机关、人民、人民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