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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暂停交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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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要求什么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国内企业上市条件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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