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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理方法

来源:九壹网

婚姻诈骗已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难以打击。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使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空子。隐瞒真实年龄不算骗婚,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可起诉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骗婚”行骗者,可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我国《民法典》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法规定处理。目前,我国的《民法典》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

隐瞒真实年龄并不算骗婚,只要结婚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即可,如果到现在都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可以起诉婚姻无效。

拓展延伸

骗婚行为的法律界限及应对措施

骗婚行为的法律界限及应对措施是指针对恶意虚假结婚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对策。在法律上,骗婚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欺诈、伪造证件、虚假陈述等罪名。法律界限主要包括对骗婚行为的定性和认定标准。应对措施包括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加大对骗婚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等。此外,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知识普及也是应对骗婚行为的重要环节。为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和宣传教育,以减少骗婚行为的发生,保障婚姻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骗婚行为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也是最难打击的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按照刑法规定处理。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了应对骗婚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加大对骗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同时,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知识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和宣传教育,才能减少骗婚行为的发生,保障婚姻制度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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