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保密协议无效,对员工不具约束力。用人单位应与高级研发、技术、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与一般技术支持、销售等关键岗位员工签订。财会、秘书、保安等岗位员工也应签订保密协议,以防商业机密泄露。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销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所以注销前签定的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二、哪些员工应签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保密协议的内容总是经保密条款的内容更为详尽。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结语
保密协议的有效性与公司注销后的法人终止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后,注销前签定的保密协议失效。因此,保密协议对员工不再具有约束力。然而,对于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如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建议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保密条款,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此外,一些与企业核心技术、营销计划等相关的员工也应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雇佣员工时,根据具体岗位的敏感性和关键性,谨慎选择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以确保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