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时候,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原告起诉,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