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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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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对安全评价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

第五条 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应当遵守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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