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是因为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民间说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诉讼原则中处分原则的一部分体现。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诉,则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人民应当对这种处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不能主动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刑事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进行自诉(见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才能开始进行审判活动。
但是,人民依职权原则,在审判中可以发挥积极主动作用,不消极地受起诉范围的,以便使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
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容
1、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
2、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也不得进行审判。
3、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之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换言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二审人民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