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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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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法律规定。①一般由被告住所在地管辖,②如被告离开住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住所在地管辖,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④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管辖如何确定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借款管辖

借款案件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监禁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三、婚姻登记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

1、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户口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6、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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