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的支持。
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