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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产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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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为个别债权人追加抵押,或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有的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骗取债权人的相信,在得到贷款或实物后申请破产;有的故意拖延破产申请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务豁免的滥用。

一、恶意破产表现有哪些

(一)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二)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见破产法第三条),或者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人民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见破产法第七条)。可见,在我国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相应的,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恶意破产的情形,即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恶意。

二、恶意破产的解释

恶意破产是申请人恶意申请破产的简称。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即恶意申请破产的两种情况: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若干规定”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恶意破产概念,即既包括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也包括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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