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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补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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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常驻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被视为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口。拆迁范围内应当安置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因退休、退休、辞职等原因在拆迁范围内从城外迁回家庭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海员、海员、野外探险家、学生和其他人员搬回拆除区的家中;本市居民因应征

法律分析

根据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常驻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被视为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口。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当安置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需要回城安置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

3。因退休、退休、辞职等原因在拆迁范围内从城外迁回家庭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行家属;4。海员、海员、野外探险家、学生和其他人员搬回拆除区的家中;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等原因,在拆迁地区注销户籍,后又恢复原状;

6。本市居民因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人民宣告失踪、死亡,在拆迁范围内注销户口,恢复户口;7。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征地拆迁人口如何补偿。具体需要参照拆迁条例。没有遗嘱的遗产,原则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它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的。三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易所的,房屋产权交易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一环,但也触及了许多拆迁户的利益。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偿与安置措施,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户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土地等财产损失的补偿,以及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偿的标准也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拆迁户的房屋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和拆迁方之间也存在一些纠纷。例如,拆迁方可能存在拆迁补偿不够、拆迁范围不清晰、拆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而拆迁户也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拆迁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拆迁补偿条例》、《拆迁安置条例》等。其中,拆迁补偿条例对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拆迁方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拆迁安置条例则对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拆迁方的义务和拆迁户的权利。

征地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措施是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拆迁方和拆迁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拆迁工作的规范、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常驻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被视为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口。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6-29)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所在地和经县级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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