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诉讼保全的异议,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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