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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九壹网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立案侦查。走私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的销售保税货物以及非法收购禁止进口物品等。走私罪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禁止进口物品或运输、收购、贩卖进出口货物等。

法律分析

1、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2、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3、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4、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指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金额。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的应缴税额,应根据案发时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证明为准。此外,符合立案标准的其他情形也应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对于擅自销售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的货物、物品以及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走私罪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门会同有关省级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门制定,报批准。

(八)法律、行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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