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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协议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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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2)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抵押无效。

(3)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

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设定抵押,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被监护人成年后对该抵押行为不予追认,故应认定监护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4)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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