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因急诊急性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自费后一般可以报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去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即可。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住院每次结算,基本医疗报销的个人就不用付了。譬如5万,个人应自负1万,则个人只掏1万的钱,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剩余4万元。但是个人自负部分还是多,医保的大额互助还可以报销。也就是说每次住院个人自负超过1300的(第二次以后的起付线变为650了),还可以把票据拿到单位,由单位再次申报。这次就是超过1300/650以上部分按照分段比例报销了。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诊门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