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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犯罪

来源:九壹网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分析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急剧攀升。最近两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企业家犯罪绝对数据上来看,无论是国企案例数、人数,还是民企案例数、人数,2013年较2012年有所增加。但是,从国企、民企犯罪的人数、案例数分别占的百分比来看,国有企业家呈现出萎缩样态,而民企企业家犯罪呈现出蒸蒸日上态势。

(二)民企与国企企业家犯罪侧重点迥异。

在企业家犯罪中,尽管国企、民企都涉及到贪污、侵占、贿赂、挪用等犯罪,但是基于国企、民企企业家身份差异,按照犯罪过程中的财物流向,不难发现,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多集中表现为吸收型,即财物流向犯罪分子个人,而民营企业家犯罪多表现为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其中输出型(即财物从犯罪分子个人向外流出)占有相当比例。

由此可见,国企与民企企业家犯罪表现方式上存在着的巨大差异,即国企企业家犯罪集中于吸收型,而民企企业家犯罪形成吸收型、输出型、挪用型三足鼎立的格局。

(三)同质性企业家犯罪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受到差异化惩罚。

就企业家犯罪所涉及到的相关罪名来看,尽管刑法对有些犯罪行为在罪名与刑罚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就罪质而言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如果实际出现的犯罪情形相当,如涉案金额相当、造成损失相当等,那么在科处刑罚上就不能因为行为人国企、民企身份而出现较大的差异。然而,事实表明,企业家犯罪中仍然注重对国企涉案人员的惩处,而对民企涉案人员则相对较宽。

二、遏制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

(一)切实树立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反腐刑事法治理念。

这就要求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应该时刻坚守与强化这一理念,用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刑事法治理念来检验我们的反腐刑事立法、司法是否存在仅因主体公私身份差异而对同质性犯罪进行差异化罪刑设置与惩处的情形。

(二)积极推动反刑事立法科学化。

立足于建立囊括公私两大领域反体系,以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反腐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引,当前我国反刑事立法科学化,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反犯罪罪刑配置应该均衡化。

当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相关犯罪在同质犯罪间,普遍存在罪刑设置失衡状况。所以为了发挥刑罚功能最大化,就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全面梳理现行刑法中犯罪刑事立法罪刑失衡部分,防止因为刑罚投入不足而变相放纵犯罪或者投入过剩而贬损刑罚价值的情形,通过刑法的立、改、废消解其反犯罪刑事立法不科学的地方。

2、反企业家犯罪刑罚设置应该增设资格刑与加重罚金刑。

企业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具有相关资质和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要实现刑罚预防行为人再犯的功效,就有必要对行为人的生产资格和经济实力进行剥夺。很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对类犯罪设置资格刑。鉴于企业家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牟利特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犯罪罚金刑规定较为粗疏的现状很有必要。一方面,应该适当提高犯罪罚金刑,通过直观的成本大于收益设计阻止行为人再犯;另一方面,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应该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适当区分,拉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距离。

(三)反犯罪刑事司法公正化。

1、强化反腐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客观事实。事实表明,行贿犯罪作为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受贿、贪污等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深挖犯罪线索,果断排除办案干扰阻力,在重点查处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行贿数额大、获取不正当利益巨大、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的行贿犯罪案件的同时,还应该高度重视一些普通行贿犯罪,绝不能为了查处受贿犯罪而有意放纵行贿犯罪。

2、处理具体企业家犯罪时,最大限度确保公平正义。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立案标准,切实杜绝人为拔高犯罪入刑门槛。二是根据宽严相济刑事要求,用好刑事司法裁量权。三是尽量均衡个案裁量之间的协调关系。

3、在防止企业家犯罪方面,应该遵循刑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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