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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额的会计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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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的减免,由于不符合补助,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因此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要专门作会计处理。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即可。

但是,有例外。小微企业在发生业务取得销售收入时,应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条件时,再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因此即使享受到免征优惠,免征还是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会计分录

发生销售收入,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免征: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减免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免的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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