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房屋分割原则及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或请求判决,按《民法典》规定,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财产等。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法律分析
一、农村离婚房屋如何分
1、在农村离婚,房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判决。一般是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然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财产分割的范围包括哪些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1、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结语
农村离婚房屋分割需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无协议可诉诸。一般归属一方所有,需补偿另一方。离婚分割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生活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