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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如何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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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乡镇(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一方面能够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人员摸排、小区封闭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宣传等作用。充分整合基层各方力量,宣传国家卫生、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评议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水平。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其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组织优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问题,协助乡卫健办做好以下工作开展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健康素养、卫生保健、生殖健康等知识。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一方面能够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人员摸排、小区封闭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宣传等作用。充分整合基层各方力量,宣传国家卫生、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评议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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