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 债务 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2、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 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他人人身自由、恐吓、骚扰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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