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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参与人和受害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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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集资受害人的说法。非法集资案件是不存在所谓受害人的,当事人即使受到损失,也不是受害人,而是非法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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