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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时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土地额,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的特点如下: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是以交税目标的所有出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金、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法令规则交纳土地。换言之,凡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的责任;

3、实施超率累进税率。土地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为根据来承认,依照累进准则规划,实施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交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交税;

4、实施按次征收。土地在房地产出现转让的环节,实施按次征收,每出现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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