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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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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申诉。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2、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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