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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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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人逾期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逾期违约责任,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关于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买受人必须在违约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下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无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在确定是出卖人原因的前提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一、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向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1、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2、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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