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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子能查封执行吗?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以房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房屋的交付为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有区别。因而,基于该以房抵债协议,原告在完成转移登记之前,仅凭该以房抵债协议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对抗强制执行。所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前,也需要进行认真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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