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规定,也是之前适用的《婚姻法》中没有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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