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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的使用人怎么定罪

来源:九壹网

挪用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挪用罪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4、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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