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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交通保险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问题?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当交通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时,索赔问题可能会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如果合同变更导致索赔问题,应当依据合同变更前的条款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或者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确定某一事项而未能确定时,可以协商解决。没有约定程序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保险责任或者保险金额的,应当经过协商一致,退还保费的部分应当及时给付被保险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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