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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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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权生效要件:

1、须合法有效的债权;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4、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都有什么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2、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该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会将自己的财产证交给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承诺以该房屋为担保。但从法律上讲,这样的抵押不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抵押不能形成。

三、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质押的特征有: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由于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质权属于担保债权。当事人可以为未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必须有主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割性质权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不可分割,即质权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换句话说,即使债务人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只有少数债务未能偿还,质权人也必须抵制未偿债权,对所有质权标的行使质权。如果质量部分丢失,未丢失的部分仍然保证所有债权,但质量保证的范围不能相应缩小;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是指质权的效力和质权标的的代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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