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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九壹网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遭受损失。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财产总额;

(三)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建立不当得利;

(四)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由于合同、侵权、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些行为的权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设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主要条件。如果只损害他人,却没有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人的损失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的财产总额。如果只有一方获利,没有另一方受损,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形式是否一致,我们就不问了;

(四)没有法律依据,意味着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得利益,不需要获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利是合法依据,但他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益制度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利该怎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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