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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女方有补偿吗,诉讼离婚对军人有什么保护

来源:九壹网

一、军人离婚女方有补偿吗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夫妻离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与双方身份无关系。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如果现役军人离婚的话,军人一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则是不需要对女方做出补偿的。

二、诉讼离婚对军人有什么保护

(一)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民法典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肩负着保护、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二)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的干部与战士。在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

综上可知,军人离婚的不一定就要对女方做出补偿,除非是因为军人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此时女方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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