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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世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转移?

来源:九壹网

孩子的父亲去世后,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变更。如果对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去起诉: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缴纳立案费。然后等待开庭审理,开庭前准备好证据,包括孩子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民事起诉状、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则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孩子的父亲去世后,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变更。

一、不给抚养费该如何起诉

如果对方不给抚养费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去起诉。首先,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其次,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缴纳立案费。然后等待开庭审理。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具体而言,需要以下材料:

第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第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第五,预交案件受理费。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之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

二、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有效吗?

签订孩子扶养权协议是有用的,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还是很建议双方能够书面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一是更有效率,再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只要双方进行协议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主体变更法律规定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起诉状。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直接变更: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处理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则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的请求的,人民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被告一方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人民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4.一审裁判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后至二审终结前,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二审不应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

结语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变更,如果对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按照起诉程序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孩子的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以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双方签订孩子抚养权协议以提高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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