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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一处理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四不准”是指“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指“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专家强调,一定要防止死亡畜禽流入市场,确保灾区人民食用合格的畜禽产品,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事处、乡级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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