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为在合同当中所提及的交易地点,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为准。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
一、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之间、普通人民与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根据我国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除设有最高人民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又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与人民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①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基层人民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
②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