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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负责任去哪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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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不公如何投诉

交警执法不公可以找警务督察、法制监察投诉。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实施。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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