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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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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其他规定。

一、裁定的概念是什么

裁定是指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在我国,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其中,对上述前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终结执行是否生效解除冻结

终结执行后,法官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当事人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法官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天之内做出解除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后多久生效

有时限。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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