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合法解除合同则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同,赔偿金仅在违法解除合同时支付。补偿金发放根据工资水平确定。
法律分析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你》第四十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其他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是一回事。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用人单位合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了结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只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如果单位是违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关键要看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有违法解除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生活当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实质要件,而解除了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如果是合乎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自然是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的发放按照工资的水平进行。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赔偿金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取决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