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夫妻共有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若有人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当家庭对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对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人,推定为共同共有,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因此,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赠与行为需要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需要严格地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三)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四)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五)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六)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二、分割共有财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家庭财产共有人并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时间,但对共同财产形成未做过贡献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同时对家庭财产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分割时要考虑贡献大小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于贡献大的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
当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在婚后的工资收入、继承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处理和使用共同财产时也是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后才可以,如果说未经允许就随意的转移或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转移方及时归还的。
拓展延伸
在我国,家庭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处分规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不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收益。
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处理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对于处分行为,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夫妻一人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以及婚前所获得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收益。
总之,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处理问题存在纠纷,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结语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需要严格地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