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万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