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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时间

来源:九壹网

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理由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案件无法及时审结等情况。保证人死亡、重伤或失去保证能力,以及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等也可导致变更或撤销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一、处取保候审多长时间解除

处取保候审的,机关认为符合取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随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理由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不得中断。一旦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理由包括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无社会危险性、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等情况。同时,如果被保证人、保证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发生死亡、重伤或丧失保证能力等情形,也应当进行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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