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