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划分及免责事由: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需赔偿受害者。免责事由包括证明不是加害人或确定具体侵权人。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受害者,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坠物责任,但存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所有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楼坠物伤人主要是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高空坠物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有些情况之下是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的,这就会导致相关的人员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之下,可能加害的所有人员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划分非常重要。根据相关法条,高楼抛掷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在高楼坠物伤人案件中,免责事由包括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或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确保高空坠物责任能得到明确划分,以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2017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