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产业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
噪声污染防治方法是对人类生活和生产有妨碍的声音实行综合预防与控制的工程技术方法。基本途径是:减少噪声振动源、降低声源的噪声反射率,利用声的吸收、反射、干涉等特性控制声源的辐射,对已产生的噪声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噪声标准和加强有关管理工作。噪声传播一般为三个阶段,即:噪声源-传播途径-接收者。
据此,噪声控制的具体工程技术方法主要有:
1、声源控制。一是改进运转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结构,提高部件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采用合理操作方法等,降低声源的噪声发射功率;二是利用声的吸收、反射、干扰等技术,控制噪声辐射。
2、传播途径控制。一是使噪声源远离需要安静的地方;二是改变声源发射方向和控制噪声传播方向;三是建立隔音屏障;四是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将传播中的噪声能转变为热能。
3、接收者防护。一是佩带护耳器;二是减少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三是根据听力检测结果,将听力显著下降者调离噪声环境。
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是:
1、在城市建设中,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城市防治噪声规划。
2、制定并贯彻噪声控制的有关标准及法规。
3、加强宣传教育和行政管理。噪声污染不同于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它在环境中没有积累效应。控制措施的选择必须根据噪声控制费用、噪声容许标准和劳动生产效率等有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综上所述,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有很多,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和地方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