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时应结清工资,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时工资应该结清,办理离职手续时会核算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但薪资发放需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发放规定。什么时候不干了就什么时候结算工资。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拓展延伸
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工资未结算的纠纷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遇到工资未结算的纠纷,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步骤。首先,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结算的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坐下来讨论并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咨询律师并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在此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工作记录、工资单、通信记录等。最后,如果必要,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工资未结算的纠纷需要合法合规的方式,并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合法合规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工资未结算的纠纷至关重要。双方应仔细审查劳动合同条款,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友好协商是首选,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援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按公司制度规定发放,遵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劳动关系终止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时刻牢记,工资结算应与离职时间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