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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薪是国家规章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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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作为时下各企业十分盛行的“福利”,其实并不是国家规定必须支付的法定福利,十三薪的支付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因此,公司在十三薪的支付上可以有两个选择:约定或不约定(这里指的约定都是“书面约定”);不约定的话,那么十三薪水的支付就不是企业的约定义务,是否发放可以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若约定了十三薪,那么,支付十三薪就是企业的约定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十三薪究竟是“工资”还是“奖金”也取决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如果该比费用的性质约定为“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每年的年薪是由“十三个月的月工资”组成的,因此,员工年中入职或离职的,公司也应根据员工当年度的工作月份按比例折算并支付这笔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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