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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性被加强,但仍有一些情况下无法进行土地确权,如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但旧宅基地仍在使用等。其他情况包括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或商办企业、小产权房、租用集体土地建宅基或办企业、违法占地且不符合规划、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这些情况下的宅基地也无法进行确权。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在前两天出台的关于农民造基地的一集中,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性被加强,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随着新一轮的出台,农民的宅基地也更加值钱了。

而且随着如今轰轰烈烈的土地确权不断开展,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确权已经越来越重要了,但是就土地确权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有很多农民的宅基地是不能够进行确权,下面我们就来看下哪些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够实现土地确权。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如今还是有部分农民的宅基地的归属是存在争议的,这部分的宅基地不能够进行确权,要等纠纷解决之后才能够确权。

2、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实现流转之后,宅基地的商业价值也体现出来了,现在有很多农民都转让或者购买宅基地,通过购买的宅基地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3、新批宅基地,而旧宅基地还在使用的,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获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久宅基地还在使用,没有归还的,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除了这几种常见的情况,下面还有一些宅基地也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

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或商办企业的,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不在此次调查范围内;

集体或个人开发的小产权房;

租用集体土地建宅基或办企业、经商的;

原土地证载的权利人与现用地人不一致的;

违法占地且不符合村镇规划建宅基地或办企业、经商的;

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且村委会没有具用地证明或证明用地不符合条件的;

遗产继承手续不完备的;出现这些情况的宅基地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结语

随着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性被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有了新的进展。然而,仍有一些情况下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确权,如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以及新批宅基地与旧宅基地共同使用等。此外,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或商办企业、集体或个人开发的小产权房、租用集体土地建宅基或办企业、经商等情况也不能进行确权。对于这些情况下的宅基地,土地确权仍然存在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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