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吸毒成瘾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决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设定。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
法律分析
强制戒毒不属于行政处罚,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是机关的权力,却不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决定人对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结语
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吸毒成瘾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将被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且社区戒毒无效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不服决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行政处罚包括多种形式,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设定。行规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具体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保障,由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派出所将其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