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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如何定义

来源:九壹网

劳动法对于严重失职的界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以各地人民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重新定义劳动法中的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界定与解读

劳动法中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界定与解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员工的故意或过失等。对于界定严重失职,可以参考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解读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合理、符合劳动法的原则。此外,用人单位在处理严重失职时应遵循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和补救措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法中对于严重失职的界定目前尚未明确,一般需要参考各地区人民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在界定严重失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员工故意或过失等。用人单位在处理严重失职时应遵循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和补救措施,确保公正、合理、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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