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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及其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和范围是什么?

来源:九壹网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赠与行为以及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有权否认并申请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分析

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拓展延伸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实践指导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提起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破产裁定或破产清算决定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破产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破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恢复了偿还能力等。在实践中,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收集证据,确保符合适用条件,并依法向提起撤销申请。此外,还需要注意申请时效、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程序的协调等问题。综上所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实践指导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赠与和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这项权利赋予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否认并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依法向申请撤销已生效的破产裁定或清算决定的权利。在实践中,申请人需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收集证据,确保符合适用条件,并注意申请时效、证据充分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债权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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